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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,表現形式多樣,當您看到以下幾種情形時,要小心他背后的“陷阱”了!
? 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,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,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,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? 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,主要有兩種形式: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;二是虛構借款方,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。
? 打著境外投資、高新科技開發旗號,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,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、原始股、境外上市、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,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,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,然后關閉網站,攜款逃匿。
? 以投資養老公寓、異地聯合安養為名,以高額回報、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,引誘老年群眾“加盟投資”;或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、免費體檢、免費旅游、發放小禮品方式公開宣傳,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。
? 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,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、紀念鈔、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,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,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,引誘群眾購買,然后攜款潛逃。
? 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,設立所謂“P2P網絡借貸平臺”,以高利為誘餌,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、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后,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。
?根據有關法律明確規定,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、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,由參與者自行承擔,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,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、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。
?債權債務清退后,有剩余非法財物的,予以沒收,。
?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、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,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,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。
?這意味著,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,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,經人民法院執行、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,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。
來源: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、長安皖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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